附件2:
《饲料原料目录(征求意见稿)》
第一部分通则
1.生产、经营用于工业饲料生产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,工业饲料生产所使用的饲料原料也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,并且符合本目录第三部分的相关要求。
2.本目录之外的物质作为饲料原料生产、经营或使用,生产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通过科学评价后,方可生产、经营和使用。
3. 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本目录第三部分规定的“原料名称”一致;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标签中“原料组成”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本目录第三部分的“原料名称”一致。“原料名称”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,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。“原料名称”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形态的物质,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。
4. 目录第三部分中“强制性标识要求”所规定的项目为原料的质量或卫生特征指标,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。
5. 本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、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,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,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。
6. 按照本目录生产、经营或使用的饲料原料,应符合《饲料卫生标准》、《饲料标签》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。
7. 目录中所列原料,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无限量地使用,有些原料含有天然生物毒素,如棉籽粕等,企业应根据饲喂对象和原料特点进行合理选择和使用。
8.除目录中有特殊规定外,植物性饲料原料的植物学纯度通常不得低于95%。
9.涉及转基因动物、植物、微生物的饲料原料,按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10.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原料复合而成的复合饲料原料,可以生产、经营和使用,但是,其原料应源自本目录所列品种。
11.目录第三部分中原料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格式,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;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;第三级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。第二级和第三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。
第二部分饲料原料加工术语
第四部分 需行政许可的单一饲料品种
1. 大麦蛋白粉、大米蛋白粉、玉米蛋白粉、谷朊粉[小麦蛋白粉、活性小麦面筋粉]、干酒精糟[DDG]、干全酒精糟[DDGS]、干酒精糟可溶物[DDS]、干啤酒糟、干黄酒糟
2. 菜籽粕、菜籽蛋白、大豆糖蜜、大豆分离蛋白、大豆浓缩蛋白、豆粕、膨化豆粕、膨化大豆蛋白[大豆组织蛋白]、花生粕[花生仁粕]、花生蛋白、棉籽粕、棉籽蛋白
3. 豌豆粉浆粉、马铃薯蛋白粉
4. 肉粉、肉骨粉、骨粉(粒)、酸化骨粉、脱胶骨粉、明胶、骨胶原蛋白、动物内脏粉、禽爪皮粉、水解蹄角粉、肠膜蛋白粉、膨化羽毛粉、水解羽毛粉、水解畜毛粉、血粉、水解血粉、喷雾干燥血浆蛋白粉、喷雾干燥血球蛋白粉、水解血球蛋白粉、水解珠蛋白粉、血红素蛋白粉、蛋粉、蛋黄粉、蛋清粉、蛋壳粉、动物油脂、动物油渣(粉)、
5. 南极虾粉、虾粉、白鱼粉、鱼粉、水解鱼蛋白粉、鱼溶浆、鱼溶浆粉、鱼油、虾油
6. 赖氨酸渣、谷氨酸渣、发酵豆粕、柠檬酸渣、啤酒酵母粉